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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发布时间:2024-07-16

厦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第三条 厦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主管本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本市环境卫生的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2、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城建、规划、环保、海洋、公安、交通、工商、园林、房管、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各司其职,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3、厦门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城市容貌管理的相关要求。城镇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需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和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4、厦门市实施严格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以确保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各责任单位和个人需履行相应的职责。第十二条明确了各类区域的责任划分:市区主次干道由各区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车行隧道、公路等由管理单位负责。

厦门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磷对厦门海域和其他地表水的污染,保护海域和其他水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销售、使用的洗涤剂必须是无磷洗涤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国内靠水的城市大多都出台了禁磷地方法规。如广东、重庆、云南昆明市、杭州市、厦门市、深圳市、天津市等城市以及安徽、江苏、河北、山东、辽宁等省的部分地区采取措施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但执行有难度。市场上无磷洗衣粉的量比含磷的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使用无磷洗涤剂,保障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工作的正常进行。

日前,广东省决定从明年10月 30日起,将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任河含磷洗涤剂产品;重庆市政府决定将从明年1月1日起,禁止在该市范围内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

市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合格无磷洗涤用品名录。

含磷酸三钠的洗涤剂不符合国家法规。自2000年开始,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各地陆续出台了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相关条例和规定,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厦门市公园管理规定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积极参与公园建设。第五条 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园主管部门);区属公园的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公园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公园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厦门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由市旅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厦门植物公园在哪里啊 鼓浪屿 鼓浪屿是厦门著名的旅游景点,岛中院落,绿叶红花,是对鼓浪屿秋景的写照,虽说厦门四季如春,鼓浪屿依然是个红花绿叶映衬下的美丽小岛,但不知什么时候,不经意间也会生出一抹秋天的颜色,竟也如此动人。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施工工地施工时间

00至次日6:00时禁止施工。建筑施工因浇筑混凝土生产工艺上的要求,依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意该施工单位2021年4月29日当日22:00至次日6:00时禁止施工时间段期间进行浇筑混土。要求施工单位在禁止施工时间段必须采取降噪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附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证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产使用或者经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古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事工程、保密设施工程,以及农村自建住房等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七条 一切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市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并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对不符合国家和市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规定内容编制环境保护专篇。

应当在三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行政执法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解释或者作技术鉴定且第三方机构无法提供的,可以依法请求有关部门提供行政协助,被请求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行政协助。

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维护人身、财产等公共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里边有具体规定,主要就是不能超出栏杆啦。

协助分管局机关效能建设、城市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数字城管建设、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管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养犬管理执法、筼筜湖区域执法、市容管理考评等方面工作;协助分管涉及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执法工作。

违法,这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包括建筑外墙、外门窗、阳台以及其他外围护表面及附着的建筑构件。第四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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