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了围挡、遮盖等防治措施。建设施工场地、运输车辆和装卸作业也必须采取相应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公共环境。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油烟对居民居住环境的影响,确保排放不超过标准。居民住宅区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场所,环保部门会加强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企业事业单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符合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运行管理等条件,确保排污符合许可证要求。政府根据生态保护目标和水环境状况合理分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对超标地区给予指标削减。排污单位通过削减排放指标可获得补助,并逐步推进排放指标的有偿使用和转让。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着重强调了执法监督的严格性和公正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责管理的机构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其遵守水污染防治规定。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信息和相关资料,检查人员需保障其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排污费的运用途径。省级排污费缴入国库后,将纳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多个关键领域的污染防治支持。